中交公司与未来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4-29 21:22:29 阅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宏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来公司起诉要求中交公司给付工程款8902916元。中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级别管辖,该案应由基层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西安中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在立案时的诉讼标的额为8902916元,但后来在法定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1732338.72元,总标的额超过了1000万,西安中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中交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我院上诉称,未来公司起诉时标的额为8902916。中交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西安中院向未来公司释明相关管辖规定后,未来公司才增加了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使得本案标的额超过1000万。但本案工程款一直未结算,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未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本案的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西安中院的级别管辖标准,西安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交公司认为工程款未结算就不存在利息的抗辩是案件在实体审理中应查明的情况,这并不影响法院依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王彩萍
代理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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