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乙与某甲施工班组形成劳务关系,某甲系从事劳务的班组负责人,并非班组雇佣的农民工,某甲主张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成蜀电力公司向其承担支付义务,主体不适格,依据不充分。
长沙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总承包公司为湖南某科贸公司,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不能提供足额支付<font color="#f00">农民工</font>工资的相关凭证。市人...
因富利达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分包给某B,某B拖欠了某A的工资,根据规定金螳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富利达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也应对某B拖欠原告某A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富利达公司和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承办该案的海门法院副院长陈冲认为,三十六条规定的清偿责任,应理解为是在包工头责任基础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包工头为原告配偶的情况下,无追加包工头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font color="#f00">农民工</font>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重庆市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
鉴于某A与某B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某A(班组)作为受某B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某A以该规定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
2022年8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案涉工程并非新兴北京公司实际施工,而是被告某A承接后挂靠新兴北京公司进行施工,新兴北京公司公司收取1%费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兴北京公司应对挂靠施工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原告新兴北京公司承担5%的责任,被告某A金...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行为,2021年4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147号),要求各地研提意见并反馈。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鉴于乐某A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A(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临近岁末,<font color="#f00">农民工</font>工资支付即将迎来高峰,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font color="#f00">农民工</font>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font color="#f00">农民工</font>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根治拖欠<font colo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