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瑞湾大厦项目工地主体5层板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宝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安全生产许可证:(京)JZ安许证字[2019]01236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成立日期:1952年12月1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起重机械设备拆装、维修和租赁等,该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
2.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航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LGN7K,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0]022309延,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5003号旭源大厦1002,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该公司具备施工劳务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瑞湾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0NE2W,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号前海颐大厦万豪酒店2F,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设计、装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等。
2. 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花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413987X,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成立日期:1993年6月11日,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该公司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3. 布料机出租单位: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俊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71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12A,成立日期:1991年5月2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出租、各类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等,该公司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资质。
4.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
(三)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名称为瑞湾大厦(不含桩基)工程,于2020年6月16日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事故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业路与香湾二路交汇处。
2019年10月,华侨城瑞湾公司与上海监理公司签订《华侨城瑞湾大厦项目监理合同》,上海监理公司任命吴连保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2020年5月,华侨城瑞湾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中建二局三公司任命陈健辉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2020年6月,中建二局三公司与承航劳务公司签订《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承航劳务公司任命范建雄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四)事故发生布料机概况
2020年7月,中建二局三公司与中建二局南方公司签订《布料机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租赁混凝土布料机2台,型号分别为HGY24/3(以下简称1号布料机)、HGY28(以下简称2号布料机)。
2020年11月30日,1号布料机进场,进场前检测验收合格。2020年11月30日进行设备安装,2020年12月2日,设备查验、安装、顶升经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30日,2号布料机进场,进场前检测验收合格。2020年12月1日进行设备安装,2020年12月3日,设备查验、安装、顶升经验收合格。
涉事布料机为2号布料机。2号布料机为内爬式三节臂混凝土布料机,工作方式为电控全液压,主要由混凝土输送管、末端软管、固定塔身、3节布料机臂架、回转机构、液压控制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末端软管为钢丝增强橡胶软管,上部压接有金属管接头,并采用管码与混凝土输送管端部的活动弯管固定连接。12月15日,2号布料机在事故工程进行第2次运行,浇筑5层板。根据布料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维保频率为每月进行一次维保。至事发当天,2台布料机进场不满1个月,尚未进行维保。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10分许,瑞湾大厦5层板面的2号混凝土布料机在向一根钢立柱的下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承航劳务公司的砼工工长夏汝胜通知2号布料机操作工人王春华布料机即将换料,王春华表示会将布料机内剩余的混凝土浇筑完后,再将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开浇筑板面。9时20分许,承航劳务公司的钢筋工人韦老尿离开其5层绑扎钢筋的钢筋作业区域,走向2号布料机浇筑区域,此时王春华正在使用布料机遥控器,试图将软管从钢立柱下部抽出,但软管在钢立柱的钢筋与钢筋之间发生卡阻,未能顺利抽出。王春华继续操作遥控器意图移动软管,软管突然脱离卡阻点,并和3节布料机臂架一起先向上弹起,继而在重力和反作用力下快速下压,软管上部的活动弯管打击到韦老尿的胸腹部及下肢。软管打击到王春华头部,导致韦老尿死亡、王春华受重伤。经查:
1. 涉事工人韦老尿系承航劳务公司的钢筋工,主要负责钢筋绑扎工作。涉事工人王春华系承航劳务公司的布料机操作工人,事发时的工作内容是通过遥控操作布料机浇筑混凝土。
2. 末端软管上部的活动弯管下部勘查到明显血迹,说明事发时该弯管曾直接打击到涉事工人。
3.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勘查鉴定:
(1)2号布料机的固定塔身距离事发时浇筑的立柱约19米,事发期间运行状况无异常。从其结构看,该设备的液压系统驱动3个液压缸分别使3节布料臂架伸展,以及驱动液压马达使3节布料臂架整体回转,液压系统的驱动电机具备断相保护、相序保护和三相不平衡保护。3个液压缸的输出输入管路处设有双液控单向阀( 俗称双向液压锁),当作业过程中液压软管发生破损时,双向液压锁能有效保护液压缸的活塞杆不会因重力或负载而自行收回。在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对2号布料机进行通电运行试验,在空载运行和臂架动作试验过程中,液压系统灵敏、平稳,无异常动作,无异常响声,说明2号布料机空载运行正常。把2号布料机的末端软管移动到事发点,3节布料臂架伸展和收回动作均能随时停止,均能停稳,回转试验发现该设备的回转速度固定,在事发点测得末端软管的回转速度约为0.18r/min(约0.35m/s),处于铭牌标识的0-0.3r/min 范围内,回转测试后末端软管的高度未见下降,说明涉事设备3节布料臂架的3个双向液压锁的锁定功能均完好,不存在任意一节布料臂架突然下降的可能性。
(2)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韦老尿尸体体表存在由于身体和螺纹钢筋在重压下接触造成的打击工具痕迹,只有3节布料臂架在事发瞬间受到较大的外力或反作用力快速下压的力度才能导致,而事故现场周边未见能产生外力的机电设备,因此事发时末端软管在钢立柱的钢筋与钢筋之间应发生卡阻,王春华继续操作3节布料臂架离开钢立柱,使末端软管和3节布料臂架均同时受力,其中提起3节布料臂架会导致2号布料机3个液压缸内的液压油处于压缩储能状态,25m高的固定塔身也会产生倾侧,而3节布料臂架整体回转,固定塔身也会产生扭曲,当末端软管所受的拉力大于卡阻力时,该软管会突然脱离卡阻点,在液压系统、布料臂架自重和固定塔身倾侧、扭曲的共同作用下,末端软管和3节布料臂架会先向上弹起,继而快速下压打击到涉事工人,引发本次事故。
4. 布料机臂架和末端软管在移动时,其移动影响范围内如有人员走动,会存在较大的物体打击危险,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非相关人员在此区域内走动。事故工地未在存在物体打击危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的总包、分包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也未针对工人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随意走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5. 韦老尿作为钢筋工人,如需在5层板面走动,应从外侧脚手架专用通道上走动。但其未从外侧脚手架专用通道走动,而是冒险进入混凝土浇筑区域。
6. 王春华在遥控操作布料机时,没有注意到韦老尿出现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贸然操作遥控器移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事故工地对王春华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涉及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时的注意事项,仅在班前教育中口头提及,不满足《混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注机械安全要求GB28395-2012》第7.6条规定:泵送开始或中断后继续泵送时,所有人员应了解末端软管的危险范围。对于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中建二局三公司仅开展一次口头培训,未对王春华及其他布料机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致使王春华操作技能掌握不够,缺乏对末端软管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在软管出现无法抽出的异常情况时,不能根据安全和技术工作经验去应对,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而是试图通过遥控蛮力抽出。
7. 事故发生时,2号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区域尚未浇筑混凝土。事故发生后约30分钟,在将韦老尿和王春华送往医院后,现场恢复施工,继续浇筑混凝土。根据《混凝土质量标准GB50164-2011》第6.6.5条:在浇筑过程中,应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密实性和整体性。第6.6.9条:……对于清水混凝土浇筑,可多安排振捣棒,应边浇筑混凝土边振捣,宜连续成型。控制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对混凝土浇筑质量非常重要,抓紧时间尽早完成浇筑有利于浇筑成型各方面的操作。基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考虑,继续浇筑混凝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8. 承航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建雄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承航劳务公司派遣在事故项目的工人在200人以上,但仅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华侨城瑞湾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项目负责人刘国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每日巡检,每周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黄筑每月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带班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滔在节假日进行安全生产带队检查。
10. 中建二局三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承航劳务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承航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发现承航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 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经理陈健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12. 承航劳务公司在事故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13. 承航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任命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14. 承航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建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审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经常性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15. 上海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和从业资格不符合其监理业务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16. 上海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连保同时在2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未获得瑞湾大厦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未参与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并参加日常监理检查,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16日9时23分许,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安全总监龚智、钢结构工长万德优、承航劳务公司砼工工长夏汝胜先后到达事发地点,查看韦老尿与王春华伤情后,与随后赶到的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安全员李培伟、承航劳务公司安全员方作文、韦老尿丈夫潘神忠及哥哥韦老飞一起,几人抬着韦老尿、几人扶着王春华,先后到达地面后送往深圳恒生医院。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重伤。
死者韦老尿,女,44岁,贵州从江县人。2020年12月17日5时14分,经深圳恒生医院全力抢救无效,韦老尿被宣布临床死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病鉴字第46号)中证实韦老尿符合生前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脏器多发性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伤者王春华,42岁,重庆云阳县人。经深圳恒生医院诊断,确诊脑震荡、双肺下叶挫伤、肝挫伤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第9.8.1条:头部损伤,有原发性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健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定位体征,仅有头痛、头迷等症状,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王春华的病情构成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9万元(包括死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款项及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赔偿)。伤者的工伤赔偿事项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死者韦老尿安全意识淡薄,不从外侧脚手架专用通道走动,冒险进入混凝土浇筑区域,不慎被弹起后下压的布料机软管上部活动弯管打中。
2. 伤者王春华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够,在末端软管未能正常抽出及未确定周边人员情况的前提下,试图使用遥控强行将末端软管抽出,导致末端软管和第三节臂架弹起后下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中建二局三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承航劳务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承航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发现承航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经理陈健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3. 承航劳务公司在事故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4. 承航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任命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5. 承航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建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审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经常性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6. 上海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和从业资格不符合其监理业务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
7. 上海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连保同时在2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未获得瑞湾大厦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未参与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并参加日常监理检查,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瑞湾大厦项目工地“12·16(2020年)”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中建二局三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承航劳务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承航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发现承航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2. 承航劳务公司在事故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上海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和从业资格不符合其监理业务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死者韦老尿安全意识淡薄,不从外侧脚手架专用通道走动,冒险进入混凝土浇筑区域,不慎被弹起后下压的布料机软管上部活动弯管打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韦老尿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本起事故中韦老尿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 伤者王春华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够,在末端软管未能正常抽出及未确定周边人员情况的前提下,试图使用遥控强行将末端软管抽出,导致末端软管和第三节臂架弹起后下压,导致事故发生。但鉴于事故工地对王春华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王春华操作技能掌握不够。此外,事故工地未针对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随意走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因此,王春华应当在其工作范畴内,对其未留意末端软管周围人员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王春华已受重伤,建议由承航劳务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3. 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经理陈健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4. 承航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任命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5. 承航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建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审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未经常性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6. 上海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连保同时在2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未获得瑞湾大厦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未参与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并参加日常监理检查,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对于吴连保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对其给予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记分。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区质安站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抽查。区质安站监督组对工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利用第三方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评分,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对相关指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政务平台方式及时向该项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及通知文件。区质安站介入监督至今,共向该项目发放执法文书50份,其中监督检查意见书1份,责令停工通知书3份,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22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组已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已整改闭合。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建二局三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2. 使用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加强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审核。
5.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作业意识。
(二)承航劳务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完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任命具有相应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加强对工地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公司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上海监理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
2. 配备符合其监理要求的监理工程师。
(四)华侨城瑞湾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制度建设。
2. 加强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行业监管部门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