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状态一直持续,故其请求履行补偿职责之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2021-10-25 08:41:39 阅读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某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某B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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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A、刘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   
  案由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B。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C。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张某A、刘某B因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A、刘某B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因时间推延而消失。张某A、刘某B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未获得任何补偿。原审裁定对不履行法定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就本案组织询问,刘某B和张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亭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A、刘某B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龙亭区政府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龙亭区政府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根据询问查明,张某A案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性质,刘某B案涉房屋的土地为国有性质。张某A、刘某B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分案处理。一审法院未经释明而迳行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某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某B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张某A、刘某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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