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8月23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2020-07-02 14:51:48 阅读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密工程、规划、课题研究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涉及的房屋征收项目等。
  第三条【名词界定】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区财政评审中心聘请的中介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五条【业务承担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承担。财评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二章 评审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评审依据】 评审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七条【评审主要内容】 评审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内容:
  1.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与投资计划的一致性,结算与预(概)算的符合性;
  4.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合规性;
  5.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6.实行代建制、EPC项目的工程管理及建设情况;
  7.合同完成情况,主要指质量、工期、投资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因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投资控制方面的问题;
  8.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9.其他事项。
  (二)项目竣工决算内容:
  1.竣工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项目总概算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项目用途、功能等问题;
  4.实行代建制、EPC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5.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审职责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年度评审计划;
  (三)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
  (四)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进度跟踪、评审数据统计等工作;
  (五)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管理、考核、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八)协调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九)管理评审档案;
  (十)监督评审工作;
  (十一)其他职责。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财评中心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财评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管理评审档案;
  (五)履行合同约定,接受履约监督。
  第十条【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送审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二)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三)配合财评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执行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根据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工程结决算审核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采取财政投资评审和自行审核相结合的模式。
  第十三条【评审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必审和抽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必审项目范围:
  1.送审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
  2.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经综合评估风险较高的(抽签、工程正变更和负变更绝对值占比高、非正常终止、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完成后长时间未报送等);
  3.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评审的。
  (二)抽审项目范围及比例:
  1.除必审项目外均为抽审范围;
  2.按5-20%的比例抽取;
  3.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评审的。
  (三)总价包干项目、单纯设备(货物)采购为主的建设项目结(决)算原则上不作为评审重点。
  (四)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份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情况及审核报告清单;必审项目和抽中项目资料齐全后建设单位按程序送审。
  (五)必审项目和抽中项目均由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未抽中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自行审核结果确认】 区财政部门未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 评审结果或备案证明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或备案证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年度评审计划】 财评中心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限要求通知各相关单位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财评中心不予评审。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方可纳入年度评审计划。
  第十七条【送审条件】 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结算:送审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
  (二)项目竣工决算:送审以单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且所送审的项目结算已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审计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以设备采购为主、信息化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总价包干类建设项目直接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
  第十八条【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评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
  2.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承诺书;
  3.送审资料清单;
  4.送审资料;
  5.其他所需资料。
  (二)财评中心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三)对于送审资料繁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报送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财评中心可在收到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现场查看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建设单位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预受理通知、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承诺书及送审资料等。
  第十九条【评审时限】 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1.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40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50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各为60个工作日;
  5.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可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区财政部门应在核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阶段、征求意见稿阶段,建设单位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财评中心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评审报告核对意见、征求意见的,视为同意该核对意见和征求意见;
  (六)补充资料时间、核对意见时间和征求意见时间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七)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料缺失或不足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整。
  第二十一条【项目复核程序】 项目复核程序:
  (一)经区财政部门批准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的项目,应在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前完成复核;
  (二)复核意见应包括整改事项和核减金额等;
  (三)复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限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通报披露】 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处理】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既有资料出具评审结果或退审项目,退审项目从当年年度评审计划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建设单位人员如与其他单位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财评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业务。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依据复核结果,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社会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评审结果存在质量偏差,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超过两次(包含两次)的,终止其评审资格:
  (一)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3%的,且核减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2%的,且核减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三)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2%的;
  (四)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1%的;
  (五)审核金额5亿元以上的审核报告,复核核减率超过0.5%的。审计等部门发现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处理】 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且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按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核造价的比例超过5%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法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诚信管理】 评审过程中一经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将违规行为移送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动态监督】 评审报告视情况抄送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并逐步探索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实现动态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 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过渡期衔接】 办法生效前已签订合同需送审的项目,过渡期衔接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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