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工头借用建设工程资质,出借人收取管理费可以吗?

    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不予支持东方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某A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 2%计取收益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024-04-06 查看(0)
  • 包工头虚报农民工工资要工程款,建筑公司报警抓人判合同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02-01 查看(100)
  • 建筑工人在包工头名下干活,可否向劳务分包公司要工资?

    本案洪聚公司将其所承包的钢筋绑扎劳务,通过与某A签订《钢筋绑扎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分包给某A等12名工人完成,某A等12名工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后已经进行了结算,洪聚公司是劳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负有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某A等12名工人提供的是钢筋绑扎劳务,洪聚公司也未提交法律禁止自然人不得从事钢筋绑扎劳务的禁止性规定,洪聚公司上诉主张该劳务合同无效,其不是支付劳务费主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2023-08-22 查看(176)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承办该案的海门法院副院长陈冲认为,三十六条规定的清偿责任,应理解为是在包工头责任基础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包工头为原告配偶的情况下,无追加包工头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2023-06-11 查看(243)
  • 伪造工人考勤表工资表骗取工程款,包工头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追究刑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某B为牟取私利,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欲骗取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023-05-25 查看(703)
  • 包工头挂靠他人虽以自己名义对外赊购建材,对被挂靠单位构成表见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星宇公司与某B是项目承包关系,某B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应属内部承包。某B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某A赊购材料,某A把材料运送至某B承包的工地,证人姜晓云出庭证实某B与某A曾有多笔往来账目,欠据上都标注了承包工地的名头。故本案欠据虽系由某B个人出具,但某A基于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某B的行为系代新星宇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为某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
    2022-12-09 查看(1055)
  •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某A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某A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
    2022-03-29 查看(283)
  •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故无权向其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

    本案中,冼德芳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德芳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2021-11-11 查看(537)
  • 即使他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工资,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2021-02-21 查看(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