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A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 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长兴岛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A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某A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某A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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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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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八里台镇示范小城镇建设(巨葛庄村)土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正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系对该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定。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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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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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某A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某A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某A予以适当补偿。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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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将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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