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违法建筑建成多年且已出售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2021-08-13 查看(286)
  • 宅基地上房屋虽已坍塌,但仍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尽管陈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2021-07-04 查看(161)
  • 政府不能以拆违方式推进项目拆迁

    如果依照宋庄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宋某A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排除宋庄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现宋庄镇政府予以拆除,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021-01-04 查看(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