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措施费为包干价,不管工程量是否变化,均不作调整”,但该“不管工程量是否调整”的前提应是《工程承包合同》未被解除,工程量的增减并未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本身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剩余未完成部分措施费应按比例予以相应扣减。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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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虽然规定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但由于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可据实调整,人工费、材料费上涨直接影响措施费,在人工费、材料费可据实调整的情况下,措施费不可能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也应该随之调整。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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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要求予以单列明确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等规定,并不影响市场主体在签约时基于其自身实力和对市场行情的自主判断,从工程造价其他具有竞争优势的费用构成中进行调整以充实这些费用,达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该相关规定的要求。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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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措施费按正常施工项目计算,无论案涉工程是否施工完毕,案涉95307 37元项目措施费属正常支出,该费用的发生与工程是否施工完毕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应扣减。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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