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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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只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的决议,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应执行。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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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某A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某B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某A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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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自然资办发〔2023〕9号通知,要求各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引导当事人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订立合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做好相关使用说明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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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社区居委会以多数居民认为尚未签约的14户居民阻碍了整体工程建设进度、损害居民利益为由,以多数居民意愿和居委会自治决定的名义(且无证据证明)强行拆除部分居民建材市场内房屋,超越了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范围,也偏离了主动协助政府工作的范围,明显产生了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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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建设县政府办公楼需要使用涉案土地,收回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县政府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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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议书》第一条中有关中南控股负责本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事宜的约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李沧区政府以此主张,涉案项目地块上的拆迁安置工作已变更为中南控股的协议义务,中南控股应为拆迁义务人,大枣园居委会具体完成拆迁安置等工作是受中南控股委托,依据显不充分。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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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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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产,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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