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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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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