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武昌城环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不属于消费者,且购买案涉房屋是作为提供给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备选房源之一,而非用于自己居住,不符合该条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要件。故此种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武昌城环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并无不当。
2022-11-21
查看(44)
本案中,某A从邱军、周忠良处一次性购买十一套房屋,已超出正常生活所需,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房屋是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某A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22-04-24
查看(320)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1-02-27
查看(221)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禾丰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峡医院与禾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该土地上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直至三峡医院起诉前,仍未获得政府的审批。因此,三峡医院的申请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条件。
2021-07-13
查看(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