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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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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规土〔2013〕2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 《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 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 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 《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 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 《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 《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符合 《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五、 非单一闲置原因的处置

  土地闲置既存在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又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在按照 《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时还应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误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六、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处置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计征。

  《处置办法》实施前已闲置但未处置的土地,土地闲置费按照征收基数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七、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满两年的,但转让公告或法院拍卖公告中明确受让人应承担土地闲置责任的除外。

  (三)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程序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未申请听证或者经听证仍决定征缴闲置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依法向缴纳义务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土地闲置费缴费通知书。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九、 土地闲置费的追缴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土地闲置费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时间继续计算,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 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确定。土地闲置又存在企业自身原因的,在地价评估时,其土地使用年期应扣除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时间。

  市场评估地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的时点。闲置土地存在地价减免情形的,还应扣除按规定应补缴的地价。

  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需资金在土地整备资金中专项列支。

  十一、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和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决定按季度报市政府备案。但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 土地闲置时间的计算

  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的方式进行处置的,若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造成土地再次闲置的,土地闲置时间累计计算。

  十三、 新旧处置办法的衔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意见试行以前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处置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为闲置土地且处置方案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进行处置,但按照 《处置办法》规定不属闲置土地的,不作为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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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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