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办发〔2016〕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应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于报批的批次建设用地,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针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应积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发布公告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未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严格落实防灾措施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强化人为诱发地质灾害活动责任追究。对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进行倒查,包括是否按程序开展评估、评估所提防灾建议是否落实等情况。对于评估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评估的结果和建议措施落实相应的防灾措施的,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运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红线,红线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新城镇和村民居住点,已有群众尽快搬出或采取治理及预警措施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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