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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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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