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裁判案例 首页 > 专题 > 深圳EPC设工程总承包律师实务专题 > EPC裁判案例 > 总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合同价,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参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B公司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支付总包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4%为分包单位代扣代付配合费,故某A公司作为总包人有权要求某B公司支付总...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司法判定规则 由于金陵建工集团仅将汉源桥工程分包孙塑林施工,且在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一审法院对金陵建工集团主张的总承包服务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合同价,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参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B公司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支付总包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4%为分包单位代扣代付配合费,故某A公司作为总包人有权要求某B公司支付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