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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合同价,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参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B公司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支付总包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4%为分包单位代扣代付配合费,故某A公司作为总包人有权要求某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司法判定规则
由于金陵建工集团仅将汉源桥工程分包孙塑林施工,且在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一审法院对金陵建工集团主张的总承包服务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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