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裁判案例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法律法规。如您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专业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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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
建工纠纷中事实复杂且专业性强,常需要使用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但鉴定结论应如何启动?法院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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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