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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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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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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