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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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范围外工程量增加应增加造价,包干范围内工程量减少不扣减造价
工程量减少并非某B钢结构公司的责任,某A建筑公司仍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与某B钢结构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某A建筑公司主张应当扣除减少的檩条拉杆造价的请求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