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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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无法成就,可否主张支付工程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就返还质保金达成的新约定并未发生效力,绿地建设公司关于依据“背靠背”条款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
建设工程行业背靠背条款性质上为附条件条款,承包商不承担先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前提是什么?
“背靠背”条款性质上为附条件条款;承包商不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前提是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承包商怠于履行职责,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且积极向业主催款的证明责任在于承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