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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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深府规〔2025〕2号)及政策解读
2025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府规〔2025〕2号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并做了政策解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房产代持协议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5月9日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8195;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不动产登记附记内容限制转让,该附记记载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作出的涉案不动产登记的附记内容“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系对该原告物权的限制,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登记的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的事项范围,该附记记载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