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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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越权属违法
本案中,浏阳征拆所与某A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同年7月30日,永新社区受永安镇政府委托,组织人员将某A的房屋予以拆除。无论是永新社区,还是永安镇政府,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