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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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古城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为29122542 86元,对于与对账确认的已付工程款存在差额的部分,其提交证据载明的相关款项均产生于对账之前,金额高达4752441 70元,不合常理,且其未说明双方对账时未涉及该部分款项的合理理由。古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其在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
华诚房地产公司、铁建大桥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