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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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灭失而丧失

    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