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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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主张工程款和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不能成立
虽然案涉《系统工程合同》专用条款26 2条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的5%系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双方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竣工结算达成了新的约定,故昆钢公司关于本案95%工程款和5%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