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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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为借款合同的司法认定规则
对浦城房地产公司的收益分配问题,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当项目商品房可预售时,中加投资公司保证该其销售的最低价格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该约定内容不能认定为浦城房地产公司收取固定数额货币,也即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条件,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