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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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 工程造价鉴定费应由何方承担?

    某A、某B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案涉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为内容,系属某A、某B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负担该鉴定相关费用;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亦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未将该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并无不当。某A、某B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与上述规定不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