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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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法院发布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2025年4月21日)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问题成为热点难点问题。为回应公众关切,阳江法院特2025年4月21日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旨在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更优质司法服务保障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利息仍可参照约定适用
《备案合同》虽无效,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的精神,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计付。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吗?
沈阳世茂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涉工程确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办理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人的沈阳世茂公司的法定义务,沈阳世茂公司以其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沈阳世茂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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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不存在所谓中标合同和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的问题
龙元公司上诉提出,《施工合同》系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故不应认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四份《备案合同》和《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故不存在所谓中标合同和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