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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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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物权请求权应优于金钱债权,能够阻却案涉房产强制执行

    物权请求权应优于金钱债权,能够阻却案涉房产强制执行
    吕某B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远远早于某A公司对刘某C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刘某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B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某B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某A公司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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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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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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