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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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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 借用资质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如何判断?

    借用资质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如何判断?
    除《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外,东方公司未提交其与某A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某A发放工资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某A否认与东方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二审庭审中称不知道东方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二者之间构成内部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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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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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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