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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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未经过户登记,亦可排除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