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
――本标签下共聚合7条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 〔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
-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越权属违法
本案中,浏阳征拆所与某A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同年7月30日,永新社区受永安镇政府委托,组织人员将某A的房屋予以拆除。无论是永新社区,还是永安镇政府,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
尽管村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补偿安置
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
养猪场是否系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相关损失赔偿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养猪场建筑物、构筑物损失,但涉案养猪场未取得相关证照,且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行政机关认定涉案养猪场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予以强制拆除,未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不存在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