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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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防止预售期间“一房二卖”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二卖”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
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房贷不应由购房人偿还而应由出卖方负责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