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是否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

    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本案中《补充协议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故其并不当然因《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被认定无效而随之无效。
  • 关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裁判意见一

    案涉工程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是否经过招投标并不影响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