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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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备案登记,但不产生物权变动和公示效力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已经备案登记,但是该备案登记并不属于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因此,某A主张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房者,享有排除达州银行万源支行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网签备案不发生物权变动,购房人债权请求权不优先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不改变购房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仅享有请求交付房屋之债权的客观事实,其债权亦不因合同办理网签备案而优于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