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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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证明专户存储资金并足额到位,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效力

    尽管没有出现因资金不足影响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情形,但商河县政府确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设立资金专用账户、相应资金足额到位。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2号征收公告违法,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效力,166号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本院予以支持。
  •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建设县政府办公楼需要使用涉案土地,收回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县政府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