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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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2024年3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