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供电

永久供电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不具备永久供电,买房人有权拒收

    结合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开某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将具备永久通邮、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和永久用气的居住使用条件,,且直至2014年9月11日涉案房屋仍不具备永久供电的交付使用条件。综上,开某公司抗辩称涉案房屋在2014年12月4日已符合交房条件,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陈某龙在涉案房屋完全具备交房条件之前有权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