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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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越权属违法
本案中,浏阳征拆所与某A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同年7月30日,永新社区受永安镇政府委托,组织人员将某A的房屋予以拆除。无论是永新社区,还是永安镇政府,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