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关系

转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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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和劳务班组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遵义开投公司与承包人钢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即转包人钢建公司和转承包人某A之间的转包关系,某A系根据《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钢建公司始终认可某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付子远、刘常先仅是某A组织的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联系单和联系函件、对外所签各种合同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等均印证了这一事实。
  • 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

    《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系钢建公司和某甲的转包协议,因某甲无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和承包人钢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一审法院以某甲无施工资质,从而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