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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保证施工合同有效履行、防范风险,发包人一般要求施工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但如果交了保证金,最终没签订合同,保证金能否退还?相关利息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该如何计算?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民一庭张斌法官审理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新城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金玉楼公司转账支付45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金玉楼公司当日向新城公司出具了“碧海项目保证金”的收据。交纳保证金后,新城公司在2018年10月发现,金玉楼公司找其他单位实施了碧海项目,并未与新城公司签订合同。随后新城公司在2018年12月、2019年均向金玉楼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但一直未果。2021年1月20日,新城公司向金玉楼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要求金玉楼公司核实45万元履行保证金的应付款。金玉楼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进行了确认。新城公司将金玉楼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金玉楼公司退还保证金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以贷款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金玉楼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未签过任何合同,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玉楼公司是否应向新城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应支付利息,从何时、以何标准计算利息?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新城公司与金玉楼公司均认可,双方曾就“碧海项目”的承包施工问题进行过协商,并由新城公司向金玉楼公司交纳保证金的事实,但双方均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也未实际进行施工,金玉楼公司对退还保证金无异议,故法院对新城公司要求金玉楼公司退还45万元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保证金退还事宜进行协商的时间为,《企业询证函》出具的2021年1月20日。在此之前,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约定的退款时间,或新城公司向金玉楼公司主张过退款。因此,法院认为,金玉楼公司在向新城公司发出询证函并得到确认后,即应当向新城公司退还款项。逾期不退的,应当赔偿新城公司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新城公司要求以两倍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金玉楼公司退还新城公司保证金45万元,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作出后,金玉楼公司提起上诉,但在收到二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济南中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金玉楼公司在新城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后,双方未签订合同,金玉楼公司在确定该款项系新城公司保证金后未及时退还,应承担赔偿损失。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均未有证据证明合同最终未签订的过错方在谁,也未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此种情况下,综合平衡双方利益,作出上述判决,使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即使合同未签订、未成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好先合同义务,避免因此带来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撰 稿丨黄 健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未签订合同,能否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损失?》(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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