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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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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2 21:08:09   查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38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的指导,维护正常的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与核减额挂钩,导致部分咨询企业和个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审核或故意核低造价,从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转嫁给他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鼓励优质优价,坚决遏制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

  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咨询企业应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价或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咨询服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行业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等要求,向委托人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咨询服务的结算审核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据。为防止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的不合理而导致结算纠纷与矛盾发生,建议审核服务按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取费。

  基本收费以送审造价为基数,效益收费以送审造价中各项误差额绝对值之和为基数,按约定的费率收取。在保持收费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效益收费占比不应超过总费用的50%。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低价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和合同履约情况,规范造价行业执业行为,引导造价咨询企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低价恶性竞争或不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将该行为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送审结算造价存在高估冒算(一般以误差超10%以上为准)行为的,应对该行为予以通报,并录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委托人接受服务,不按规范支付费用或转嫁他人支付的,应将该行为通报监管部门。

  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循行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2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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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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