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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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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