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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7号)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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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11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规划资源规〔2023〕7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清单》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二、《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2〕17号)、《深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园、绿地和绿道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深城管〔2023〕19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三、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以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如有违反消防、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生态环保、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编制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日

  文档附件: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docx

   附件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编制说明.docx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既有非居住房屋按规定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既有房屋按规定改建养老服务用房。

  3.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4.既有住宅按规定加装电梯。

  5.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且不涉及物权变动的既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如改变内部分隔、增设室内自动扶梯、室内电梯等;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6.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公共健身器材、无上盖的游泳池、露天球场等建(构)筑物。

  7.除住宅小区以外,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公厕、垃圾站、门卫房、公共停车棚(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雨棚、水泵房、配电房、连廊、公共楼梯、室外自动扶梯等共用建筑物。

  8.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小型雕塑和景观小品、不计

  建筑面积的大门、化粪池、污水池、消防水池、隔油池、隔水池等共用构筑物。

  9.公园、绿地、绿道、碧道、古驿道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增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0.既有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在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建设配电房、照明设施、取水塔、巡查道路、闸室交通桥、引水设施、放水隧洞及配套闸室、闸室启闭机房等小型配套设施。

  11.溢洪道、大坝、堤岸、管线、放水涵闸的维修加固工程;在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在溢洪道、河道范围内增加消力设施。

  12.装设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5G通讯塔基、多功能智能杆等建设项目。

  13.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先行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

  1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6.1.3条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设施,包括突出房屋墙面的无柱雨棚,活动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

  15.小散工程项目。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6.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成品烟囱、排风管道、空调冷却塔、垃圾(分类)收集点等设备,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

  17.地面露天停车设备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18.岗亭、保安亭、报刊亭、公交车站(亭)、U站、移

  动公厕、信报箱(快递柜)、自助图书馆、自助售货柜、儿童游戏设备、非机动车(含电瓶车)停车及充换电设备、街道家具等共用设备。

  19.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

  20.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项目,按原审批内容,在不增加安全等级,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增设储油罐、储气罐、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罐体位置等加油加气加氢设备改造工程。

  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按原审批内容,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升级改造工业气体充装设备,新增、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不含大型油气储罐)。

  21.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变电站范围内设备技术升级、改造(变压器、无功补偿、高压电抗器、HGIS、母线、开关间隔等)工程。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电力架空输电线路塔基(基础)及附属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加固工程,以及电缆管沟的维修加固工程。

  22.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绿化工程。既有房屋屋顶绿化美化工程。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出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我市作为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加快探索缩小审查范围,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23年第2次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草案)》,会议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更科学、权责更优化、程序更规范,持续推进政府转职能提效能,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权责法定、强区放权、市区联动、协同高效,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要素保障,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为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民生实事工作,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惠民生扩内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局牵头制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编制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以下简称“省厅552号文”)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通知基础上制定公布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

  《清单》整合了近期我市陆续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政策文件,同时还参考了上海、广州、杭州、长沙、厦门、珠海、梅州等地出台的同类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计22项,涵盖了多项民生实事。

  (一)从是否纳入规划许可管理范畴进行区分,纳入《清单》的项目可以分为两类。第1至15项主要为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6至22项主要为各类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省厅552号文的分类方式,纳入《清单》的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非居改租、养老设施、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室内装修工程、建筑附属设备。

  2.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配套项目

  既有用地红线内增设体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停车设施。公园、绿地、绿道、碧道、古驿道、河道及水库内增设配套设施。

  3.有关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综合能源补给站的储存设备、危化品生产存储设备、电力设备、其它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

  4.其他项目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先行使用土地的项目;测绘规范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设施;小散工程项目。

  四、编制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分批赴上海、扬州、湖州、广州市,就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改革、老旧小区改造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等方面开展调研。除上述实地调研以外,《清单》编制过程中收集整理了上海、广州、杭州、厦门、长沙、珠海、梅州等地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相关问题,广泛征求全市各部门、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于5月12日召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清单》编制过程共收集意见39份共127条,其中采纳50条,部分采纳11条,解释53条,不采纳4条,无意见9条。

  2023年10月19日,受黄敏常务副市长委托,张晋周同志主持召开市城市空间整备项目指挥部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清单》。会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与相关部门就《清单》个别条款表述达成一致意见。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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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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