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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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建筑可以按现状进行拍卖变现吗?
本案中,案涉3号门面房西面延伸段49 78平方米建筑虽未取得规划手续,巴州中院无法对其以有证建筑的性质进行拍卖,但该部分建筑物仍具有使用价值,巴州中院可以在充分披露详情后对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建筑物进行现状处置。杨某强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处置无证建筑,否则是剥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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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7号)及编制说明
2023年11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规划资源规〔2023〕7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未查明建筑物的面积和范围,不得据此否定建筑物合法性
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未列明拆除建筑物的面积和范围,相反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限期拆除通知书指向的有可能是2010年之后新建的建筑物。对于2010年之前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包含行政相对人的全部建筑物等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法院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证据不认可行政相对人对其建筑物享有合法权益,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对违法占地行为适用拆除和没收行政处罚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某C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
未证明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
关于案涉房屋部分建筑是否应作为违法建筑适用违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平塘县政府在未举示证据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行政机关未举证已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因此免除相对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并不因此免除某A对案涉房屋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06年修建,某A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违法强拆导致其它合法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某A的合法财产,某A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未对新集乡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对某A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一节事实进行审查,即对彭阳县政府作出驳回某A行政赔偿请求的01号复议决定予以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