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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地行为适用拆除和没收行政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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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3 18:06:51   查看:
编者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某C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某A、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372号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某C。

  再审申请人某A、某B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某B以某C的涉案用地行为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对涉案违法房屋进行拆除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某C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某A、某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某B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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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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