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经理对账确认欠款后公司翻脸不认账,供货方该如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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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供货后对方经理确认欠款,公司却以员工未经授权为由拒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70条认定,物资部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账结算属于职务代理,公司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供货方,判决公司支付货款45万余元及损失。

经理对账结算,公司说这不算?

  供货后

  对方经理确认欠款

  可对方公司却拒绝付款

  理由是未经授权

  咋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承建某设计采购合同总承包项目,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A公司多次向B公司采购商品砂浆,双方口头达成合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B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全程和A公司物资部经理许某对接供货、核对账目、跟进付款事宜。2023年3月初,许某向张某发送其制作的商品砂浆对账单,明确供货周期、货物规格与总价款,扣除调价金额后,核对出总欠款45万余元,B公司确认本次调价方案。

  此后,A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A公司认为,许某虽为物资部经理,但仅负责对接采购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并未授予其对账、结算权限,因此不认可案涉对账单效力,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无果,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付清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资部经理许某出具对账单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职务代理,以及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

  首先,许某系A公司的物资部经理,负责针对涉案项目向B公司采购相关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许某因物资部经理的特定职务身份而获得物资采购相关特定事务的代理权。就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的特定职务员工被委任处理特定事务的,若公司未向相对人明确告知其权限范围,则该员工通常可被认定享有相应代理权。A公司虽辩称许某的职权范围不包括对账结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前向B公司明示对许某职务代理权限的限缩,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另案处理的混凝土采购关系,其中货款支付相关程序亦由许某负责对接B公司,A公司已全面履行完毕,据此可佐证在涉案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上,许某具备包含对账、付款在内的物资采购种类授权。另外,基于付款过程中的障碍,许某曾负责协调出具给付款银行的《情况说明》,依职权对混凝土货款发票超期、货款未支付等事实做出书面确认,A公司亦予以盖章确认,可进一步推定A公司已实际认可许某具有包含对账、付款在内的物资采购权限。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4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企业员工依托自身岗位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构成职务代理,促进交易效率。企业对外公示员工经营岗位,通常会形成权利外观,交易相对人无需单独索要授权委托书,但仅凭公示本身并不必然产生概括性授权的法律效力,相对人虽可据此产生一定合理信赖,法院仍会结合员工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履职、有无超越权限行为等情形加以综合判断。

  公司内部关于员工的特定职权约束、分工限制,仅在企业和内部员工之间产生约束效力,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交易相对人。若企业未将内部权限限制提前对外披露,一般不能据此拒绝向善意交易相对人承担合同义务。

  鹏法君在此提醒,从事建材、工程长期供货业务的经营者在合作初期要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确认对接人权限、货款结算流程、逾期违约赔偿规则。交易全过程妥善留存聊天记录、对账单、送货单、发票等全套凭证,如后续产生货款纠纷,完善的证据材料是依法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深汕合作区法院

  作者:郑思清 高晴晴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跟大公司做生意,对接的经理、主管签的字,只要是在他职务范围内,公司就得认账。民法典第170条就是保护善意供货方的,公司内部怎么规定是他自己的事,没提前告诉你就不算数。但话说回来,别太依赖职务代理。最稳妥的做法还是签书面合同,把谁有权对账、谁有权签字、付款期限这些都写清楚。每次供货保留送货单,每次对账让对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真到了打官司那一步,证据越扎实,赢面越大。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交易全过程证据

把所有跟这笔生意有关的材料都找出来: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文件、送货单、发货单、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对方的收货确认。聊天记录不要删,截图要能看出对话双方是谁。对账单上如果有对方经理签字或公司盖章,单独拍照留底。

整理证据清单

按时间顺序把证据排好:什么时候开始供货、供了多少货、什么时候对的账、欠了多少钱。每一笔货对应一张送货单,每一笔付款对应一张回单。对不上的地方单独标出来,打官司时法官要看的就是这个对应关系。

固定对方经理的身份

收集能证明对方经理身份的材料:名片、微信头像和昵称、聊天里对方自称经理的内容、之前付款时走公司账户的记录。这些能证明跟你对接的人是公司的人,不是外面随便什么人。

发书面催款函

先别急着起诉,发一封正式的催款函过去,写明欠款金额、供货期间、对账时间,要求限期付款。发快递或EMS,留好寄送凭证。这一步一是给对方面子,二是万一打官司能证明你催过款。

考虑发律师函

催款没用就找律师发函。律师函有专业威慑力,很多公司收到律师函就主动联系和解了。律师函里会把法律依据写清楚,让对方知道赖账的法律后果。

起诉准备和立案

前面几步都走不通就起诉。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对方公司工商信息。把证据做成证据清单,编上号,方便法官看。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经理签了对账单但公司说他没有结算权限,这账到底算不算数?

答:算数。民法典第170条明确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经理负责采购对接,对账结算是其职务的当然延伸,公司内部没对外说过的权限限制,不能拿来对抗不知情的供货方。

问题2:公司说员工对账是个人行为跟公司没关系,这种说法法院认吗?

答:法院一般不认。只要员工是以公司名义、在职务范围内做事,就构成职务代理。除非公司能证明供货方事先就知道该员工没有对账权限,否则公司就得认这笔账。

问题3:跟对方公司没签书面合同,只有经理发的对账单,能打赢官司吗?

答:能。口头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一样有效。法院会结合送货单、聊天记录、对账单、发票这些证据来认定交易事实。本案就是没签书面合同,靠经理发的对账单和微信记录打赢了官司。

问题4:公司内部规定经理只能采购不能对账,这个规定对外有用吗?

答:没用。公司内部怎么分工是公司自己的事,只要没提前告诉供货方,就不能拿这个内部规定来赖账。民法典第170条说得清楚:法人对员工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5:跟对方经理一直微信对账,这些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答:能。微信聊天记录是法定的电子证据,法院会采信。建议把完整的聊天记录、对账单文件、转账记录都保存好。平时供货的送货单、发票也要留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问题6:对方公司说已经付过款了,但我觉得没付够,怎么办?

答:让对方拿出付款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对方说付了就得拿出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据来证明。同时你要把自己的送货记录和对账单整理好,对得上账的才算数,说不清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