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开发商未告知不利因素,购房者如何索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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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开发商未充分公示消防池通风口、水泵房噪音等重大不利因素,购房者难解除合同仍可依缔约过失索赔。收房不等于放弃权利,关键是固定未告知证据、证明影响居住与价值,按损失酌定赔偿。

房屋存在多项不利因素未充分告知 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因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未全面、明确告知房屋周边及配套不利因素,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缔约过失,判决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损失3万余元。

  小李为给父母购置养老住房,选购了某小区一套一楼住宅。待房屋实际交付现场查看时,小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影响居住体验、存在安全及噪音隐患的设施:客厅窗外建有长2.6米、宽1.5米、高2米的消防池通风口,大面积遮挡室内采光与户外视野;房屋东南角距路面仅20厘米,存在日常通行安全隐患;同时,房屋地下室配有大型水泵房及水池,长期运行极易产生噪音干扰日常生活。小李认为,上述情况导致房屋居住品质大幅下降,房屋价值明显贬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期间未主动告知、未详细说明相关不利情况,存在隐瞒房屋缺陷、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过错,直接影响其购房决策。双方经多次沟通,未能解决该房屋问题,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

  庭审中,小李同时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无法解除合同,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庭审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交付的房屋能够满足小李居住需求,案涉房屋采光系已通过项目规划认证,相关不利因素已在小李购房时现场进行公示,小李应当充分知晓,不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房屋缺陷的事实,故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同时,小李已实际收房,且也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事由。

  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与双方争议焦点,严格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本案两大核心争议:一是案涉房屋存在的各项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二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对小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合同解除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房屋此类情形可解除合同;诉讼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双方未能就解约达成一致。同时,小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交房义务、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综合全案事实,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及约定条件,故对小李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损害赔偿争议,法院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专业房产经营主体,相较于普通购房者,具备绝对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负有全面、如实、主动披露房屋重大不利信息的义务。案涉房屋前的消防池通风口具体位置和高度、地下室大型水泵房和大型水池等情况,均是直接影响居住体验、居住安全和房屋价值的关键信息,也是普通购房者难以主动、全面察觉的重大不利因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主张部分配套设施经过规划审批、部分不利因素已现场公示,但未对消防池通风口等核心不利因素进行公示和专项提示说明,且现有公示方式不足以让普通购房者充分知悉相关隐患,未尽到法定的合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前述三项情况对于房屋居住舒适度、未来房屋交易价格等方面的影响,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房屋总价6%的标准,赔偿小李经济损失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购房是家庭重大消费,直接关系群众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以“规划已认证”“现场有公示”等为由,规避自身的主动告知、充分说明义务。即便房屋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无法解除购房合同,若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遗漏或未充分披露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不利信息,损害购房者合理信赖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作者:仇瑶   来源: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买新房别只盯样板间和沙盘,消防通风口、水泵房、配电房、垃圾站、道路距离这些不利因素,要让销售书面确认或写进补充协议。开发商说“已公示”不等于免责,公示位置、内容和说明程度都要留痕。收房时发现问题,先固定照片视频、噪声采光记录和沟通证据,再书面提出整改或赔偿,别因收房就放弃索赔。解除合同门槛较高,更现实的是按缔约过失主张损失,必要时请房产律师评估诉讼请求和证据。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开发商没告知房屋不利因素能退房吗?

答:退房要看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采光遮挡、噪音、通行隐患通常要证明达到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能解除;仅凭未充分告知不一定能退,但可以另行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问题2:购房时公示过不利因素还能索赔吗?

答:公示不等于尽到说明义务,关键看是否对消防池通风口、水泵房等核心隐患作专项、明确提示,让普通购房者能真正知悉;如果公示流于形式、位置隐蔽或未说明影响,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问题3:收房后发现采光噪音问题怎么维权?

答:先别只口头争吵,及时拍照录像、记录噪声和采光情况,调取规划、公示、销售宣传材料,向住建等部门投诉并书面函告开发商;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赔偿,必要时申请鉴定评估影响和损失。

问题4:开发商缔约过失赔偿怎么算?

答:通常围绕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结合不利因素对居住舒适度、安全、噪音、采光、未来交易价格的影响酌定,法院可能按房屋总价一定比例判赔;购房者要提交影响程度和损失依据,不能只凭主观感受。

问题5: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答: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常见是逾期交房、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办证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瑕疵或未充分告知不利因素,若不影响基本居住,法院往往不支持解除,但可另主张赔偿。

问题6:房产纠纷起诉开发商要准备什么证据?

答: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和收房材料、销售公示照片、沙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噪声采光记录、投诉回执、损失票据等;证据要能串起开发商掌握信息、未充分告知、购房者受影响和具体损失。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定纠纷类型

这类纠纷通常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处理,涉及未告知重大不利因素可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先看合同里有没有解约和赔偿条款,再决定是要求退房还是只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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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这样列

想退房就列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担心法院不支持解除,可准备备位请求,改为要求赔偿采光、噪音、安全等损失,金额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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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这样找

一般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立案更稳妥,也可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约定判断;立案前打电话问清案由和材料,避免跑错。

↓

构成要件逐项对

重点证明开发商有主动告知义务、掌握不利因素信息、未充分提示说明、你因信赖而购房、房屋受影响并产生损失;规划审批和形式公示不等于当然免责。

↓

证据这样收集

保存合同、付款收据、收房单、沙盘和公示照片、宣传单、销售聊天录音、现场视频、采光遮挡照片、水泵噪声记录、投诉回执、维修和损失票据,必要时申请噪声或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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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投诉再起诉

书面发函要求说明和赔偿,向住建、市场监管投诉,保留送达凭证;协商不成再起诉,避免只口头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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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申请执行

拿到生效判决对方不赔,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查控账户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