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能否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编者按:
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属于过程性行为,已被补偿决定吸收,不能单独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应针对最终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维权,避免因起诉对象错误被裁定不予立案。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能否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
应某某、余某某系浙江省永康市居民。永康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对应某某、余某某未经登记建筑的性质作出认定。此后,永康市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某某、余某某已就该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二人又单独就上述认定表向永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康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二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是否属于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征收中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属于过程性行为,已被最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吸收和覆盖。当事人已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再单独就认定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必要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律师说法
征收程序中会收到各种表格、通知、认定材料,但并非每一份材料都能单独告。认定表这类文件往往只是最终补偿决定的前置环节,法院通常把它看作过程性行为,真正影响补偿结果的是最终的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不要把精力分散在单独挑战每一份过程性文件上,而应盯住补偿决定这一最终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诉。如果已经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再单独就认定表申请复议或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后,要先判断它所针对的原行为是否可诉、是否已被最终决定吸收,再决定是否起诉,避免因起诉对象选择不当被裁定不予立案而耽误维权时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不要等到复议程序走完再起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7359号行政裁定书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征收时收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能单独告它吗?
答:一般不能。这类认定表通常被法院认定为过程性行为,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前置环节,不单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法院一般不受案。应把维权重点放在最终的补偿决定上。
问题2:补偿决定和认定表都收到了,先告哪个?
答:应针对补偿决定起诉。认定表的内容已被补偿决定吸收,单独告认定表法院可能裁定不予立案。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要因纠结认定表而错过起诉期限。
问题3:行政复议不受理,还能去法院告吗?
答:可以起诉不予受理决定,但法院会审查原行为是否可诉。如果原行为是过程性行为、已被最终决定吸收,法院会认为不予受理决定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仍可能裁定不予立案。起诉前先判断原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问题4:什么是过程性行为,为什么不能起诉?
答:过程性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最终决定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中间环节,比如认定表、内部审批、评估初稿等。法律认为最终影响权利义务的是最后那个决定,中间环节不单独起诉,避免程序被拆成很多段反复打官司。
问题5:征收补偿维权,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答:重点收集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凭证、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房屋权属材料、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评估报告、协商记录、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要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送达凭证能证明起诉期限起算点,务必留存。
问题6: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还有救济途径吗?
答: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后,法律程序内的常规救济基本用尽。可以关注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程序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但监督程序有严格条件,不必然启动。更务实的做法是回到补偿决定本身,检查是否还有未主张的补偿项目或程序违法点。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分清哪个文件是最终决定
收到征收中的各类表格、通知、认定材料时,先找有没有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才是最终影响补偿结果的行政行为,认定表、评估初稿、协商记录通常是过程性材料,单独起诉法院可能不受理,维权重心应放在补偿决定上。
算准起诉期限
对补偿决定不服,起诉期限一般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对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起诉期限一般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文件制作日期起算。先把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找出来,确认起算点,不要凭记忆估算。
把证据按组整理
按征收程序分组整理: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一组,房屋权属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材料一组,评估报告和协商记录一组,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凭证一组,复议材料一组。每组标明证明目的,比如证明房屋面积、证明认定程序违法、证明起诉未超期。
制作证据清单
清单列明证据名称、页数、来源、证明目的,按组编号。送达凭证单独列明,因为它直接决定起诉期限。原件自己留存,提交复印件,开庭时带原件核对。清单语言平实,写清楚每份证据要证明什么,不用堆砌法律术语。
选对起诉对象和法院
针对补偿决定起诉,被告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管辖法院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确定。不要同时把认定表、不予受理决定、补偿决定混在一个案子里告,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避免因被告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明确被裁定驳回。
复议和诉讼不要空转
已经就补偿决定起诉的,再单独就认定表申请复议或起诉,法院通常认为没有必要性。收到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后,先判断原行为是否已被最终决定吸收,再决定是否起诉,避免程序空转耽误对补偿决定本身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