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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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后旁边建起了垃圾房,诉请开发商拆除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开发商在共有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张某要求拆除垃圾房的诉求将导致生活垃圾无处投放,造成周边居住环境恶化,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张某也未就垃圾房的设置及物业公司的管理对其造成侵害的构成要件予以充分举证。目前垃圾房的设置未对业主产生根本性、实质性损害,因此基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利益的考量,张某作为业主,也理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容忍义务。 -
对违法占地行为适用拆除和没收行政处罚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某C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
农村房屋倒塌(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非农业居民土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收回
本案中,某A系离开莲花心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父云昌华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某A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某A等4人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文昌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违法建筑被拆除之后,建筑材料价值应否赔?
拆违领域实践中,违法建筑遭强制拆除的情形并不少见,同时,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然导致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甚至灭失。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裁判观点,建筑材料损失能否主张仍需区分情况确定。那么,违建被拆除后,建筑材料的价值是否予以赔偿? -
拆除他人没有产权手续但有一定信赖利益的房屋,即便拆除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应予适当补偿
某A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某A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某A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某A予以适当补偿。 -
别墅车库隔墙因违法搭建被拆除,已收房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获赔
各业主收房后,地下车库隔墙因违法搭建被拆除,也即涉案房产的情况与业主收楼时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故张某A等业主的收楼行为不代表其对涉案房产现状的接受,上诉人某B公司据此主张其交付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不予采信。